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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强化学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学会为福建省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学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学会章程规定入会条件,方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学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受常务理事会委托);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学会秘书处;

(五)经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受常务理事会委托);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必须遵守学会章程,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应按章程有关规定和学会会员费缴纳标准的规定,缴纳会员费。

第十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会费按年交纳;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

(三)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四)会费直接交给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 学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学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

(一) 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

(二) 会员单位变更信息时,须及时向学会提交相关材料。

(三) 会员未按时进行注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福建畜牧网》等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四条 学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学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学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学会活动者。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学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会员自愿退会的,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被终止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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