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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法规理解误区

环保专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法规理解误区

          ——第三届中国猪业创新高峰论坛暨山西生猪产业生态高效技术培训侧记


养猪业一头系着生态环保,一头连着百姓生活与消费;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农业部相关领导多次强调,要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现保供给和保生态双赢;既要旗帜鲜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又要坚定不移发展生产保供给,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简单关停养殖场。 

2017年5月6日,第三届中国猪业创新高峰论坛暨山西生猪产业生态高效技术培训在山西运城开幕,环保专家孔源博士为与会的四百余位养猪业界人士解读了当下对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法规理解的误区。


看点

基本概念理解不到位,易造成简单关停养殖场的误区


1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并非所有的畜禽养殖场所都可以称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指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只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所,才能称之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2

污染和污染物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因此没有什么东西天生是污染物!畜禽养殖的粪便、废水、沼液等,天生并不是污染物。

3

还田与排污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还田与排污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还田: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液、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达标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还田是以补充土壤养分为目的,符合还田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会导致土壤功能的改变和生态破坏,不会导致附近地表和地下水体污染。还田是有基本要求的:无害化,且不超过土地养分需求,如果以吃饭作为类比的标准——那就是饭要做熟了,并且别吃多了!不能造成疫病传播、不能造成环境污染是还田的底线。

(2)那么该如何判断是还田还是排污呢?

第一,行为的目标指向性是为了培肥土壤,还是抛弃废弃物?

第二,行为是否会带来经济增值,有无产生种植业经济收益?

第三,行为是否会带来环境效益,土壤和水体有无因粪肥等物质的介入而改变?

在实际中,若要打着还田的名义行排污之实,不会为种植业带来任何的经济收益,会造成土壤和水体功能等破坏、形成污染,则应依法查处。

合法排污,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指标;合法排污也是排污,要依法缴纳环保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还田不是排污,没有缴税义务,则依法不予免税!

(3)与还田利用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A.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B.NY/T 1334-2007 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

C.NY/T 2065-2011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D.GB/T 25246-2012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E.GB 7959-2012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F.GB/T 27622-2011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技术要求

4

“禁养区”

(1)“禁养区”并不是“无畜禽区”,而是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对于 “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于“禁养区”的整治做出以下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3)那么何为“确需关闭或搬迁”?

具体内容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还田,符合标准不造成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位于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不能做到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属于确需关闭和搬迁的范围。

看点

作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积极落实法定要求,不触红线和底线

1

选址合法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合乎相关规划不处于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否则,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

手续完备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环评、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报备等。

未评先建,则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法》(2014)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设施齐全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处理(委托给谁处置,谁担负可能的污染责任,而不是废弃物产生者)。

如果设施不全,则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处理合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处理合法,合规还田、达标排放。

对于违法排污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看点

养殖场/养殖小区最终要实现绿色发展

1

当前的发展现状

当前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未能实现绿色发展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重、综合效益差等方面,未能实现绿色发展的主要原因在种养分离和还田不足,由于劳动力不足,粪肥种植产品销售收益不明显,粪肥利用技术支持不足等原因,导致农民利用粪肥的积极性不足。

2

实现绿色发展的解决之道

(1)构建一个体系:农业废弃物资源收集转化利用体系

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农民参与,建立以利益机制为导向的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体系,让农民在利用的过程中获益,在获益的过程中履行环境责任。

(2)减少两份污染:农业化学品污染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污染

提升土壤有机质,提升土壤和农业生态系统健康程度,降低对化学农药的依赖;补充地力,提高养分利用量,减少畜禽粪便等浪费的污染,减少化肥流失导致的污染。

(3)实现三个转变:种养分离向种养结合的转变、污染治理向资源利用的转变、产品提供向生态服务的转变

向生态环保要效益,变被容纳为被需求,变搭钱治污为投资回报。

看点

小结


我们要在厘清基本概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相关基本要求,不碰红线和底线,最终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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