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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他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个文号,即闽牧医学发闽牧医学纪”和“闽牧医学”。“闽牧医学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牧医学纪”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各类会议纪要,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牧医学”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研究会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闽牧医学发闽牧医学纪”发出的各类文件纪要需经本会理事长会长签发,以闽牧医学”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福建畜牧兽医学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经十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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