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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各项学术活动,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学会省级学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畜牧兽医学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并报请省科协、省民政厅审批,方可设立分会。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应当遵循本制度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其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学分会”,不得冠以“福建省××学分会”、 “省××学分会”等字样。
第四条 分会的组成成员及名称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五条 分会应按照《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会发展的会员同时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分会应按照相关规章规定按时换届,届中分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补充。换届和届中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学会备案。分会换届应原则上与学会换届同步。
第七条 分会需要更名或变更负责人的,需先由其分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学会书面请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分会的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分会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科普教育等各项活动。在开展活动前应事先向学会报备,经学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分会连续两年没有组织任何业务活动的,由学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 分会按规定不得办理银行帐号,其经费收支、决算在学会帐户上分列管理。经费的使用权仍归分会使用。
分会开展重大学术等活动,可接受相关赞助。盈余部分的25%上交学会,85%列入分会经费。开展业务活动确有困难的分会,可向学会申请。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分会在学会分列账户上开支1万元以下由分会负责人签批, 1万元及以上报学会审批。
分会发展的个人会员所交会费归学会所有。
第十一条 分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学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本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12日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原《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