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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Fujian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Medicine),缩写:FAAV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福建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推动我省经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

(二)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自主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闽台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变更、撤换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本会优先推荐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支持本会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含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含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 6 号农房大厦 5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建立畜牧兽医网站,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畜牧兽医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效能,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或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协作关系,加强沟通与提供技术服务。

本会与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也可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推荐;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性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有通知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省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到 2/3,须征求不到会理事的意见)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规模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议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人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与设区市畜牧兽医学会属业务指导和协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组织人事、国际交流、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为表彰热心本会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对会员设立相关荣誉称号:

设立名誉理事长。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理事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五章 分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学科划分、学科发展、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学科分会(以下称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省性会议等,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分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组建跨地域的区域性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会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在其规定的理事会任期(一般为 35 年)届满前 6 个月,按程序报批及时换届。分会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分会在没有理由说明,超期一年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的,本会可令其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由本会直接组织其换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财务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管理由本会代为管理,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 9 23 日第十二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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