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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转自:执业兽医   发布时间:2019-05-28 08:30:27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计财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部负责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我部在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切实履行中 央赋予农业农村部 的 农业投资管理职责, 建立科学 合理的 投资决策 机制 , 提高投资效率, 根据《 中 共中央、国 务院关 于深化 投融 资体制 改革的 意见》《 中 共中 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 理的 意 见》《 财政部关 于印 发中 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 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关于中 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 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农业农村部职能 职责,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农业农村部 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 于农业农村的 中 央财政转 移 支付项 目、中 央预 算内 投资项目 等。 农业农村部 部 门 预 算项 目 、利用 外资农业 投资项 目 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农业 农村部 负 责 提出 农业 投融 资体制 机制 改 革建议, 编制 中 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专项建设规划, 提出 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 、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 的 建议,按国 务院 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 责农业投资项目 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 投资管 理遵循规划 引 领、统筹 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 体方向, 坚持公开透明 、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 , 强化对重点 领域、重点 任务的集中 支持。


第五条农业 农村部 计划 财务司( 以 下 简称“计划 财务司 ”)是农业农村部农业 投资管 理的 牵 头部 门 , 负 责农业 投资的 统筹 管理,包 括组织 编制 农业投资规划 、统筹 协调 安排项 目 资金、统筹 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 监督和绩效管理, 组织制定相关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等。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 项 目 归 口 管 理司 局 和 派出 机构( 以 下简称“各相关司 局 ”)负 责具体项目 的 管理, 包 括编制 有关 规划 , 提出 投资项目安排建议, 编制 项目 实施的总 体绩效目 标, 组织项目 实施并开展日常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 农业 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省 级农业 农村部 门 ”)负 责提出 本辖区需 中央支持的农业 投资项 目 建议, 组 织 开 展具体投资 项 目 的 立项、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


第七条计划 财务司 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 和支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 农业投资的总 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议, 组织论证形成重大投资政策项目 储备。


第八条中 央财政转 移 支付项 目 实行中 期财政规划 管 理, 各相关司局 负 责提出 本行业本领域的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三 年支出规划 建议, 计划 财务司 进行统筹平衡, 经计划 财务司 司 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 必要时报部 党组会议或部 常务会议审定后, 报送财政部。


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 决策以 专项建设规划 为 重要依据。 各相关司局 负 责提出 本行业 领域的 农业 投资专项 建设规划 , 计划 财务司负 责统筹投资并组织 进行论证, 经计划 财务司 司 务会审 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部 党组会议或部 常务会议审定后, 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专项建设规划 以 农业农村部 文件或会同 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联合印 发。 重大专项建设规划 按程序报国 务院 审批后印发。


第九条计划 财务司 对行业 内 交叉重 复以 及性质相同 、用 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 对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 目 、部 门 预算项 目 按资金性质、功能 等进行统筹 安排,整体设计投资框架体系。


第十条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和中 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 理。 鼓励 创 新投融 资模式,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 社会资 本合作、 担保费 补 助、 贷 款贴 息、 风险补偿、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 导和撬动 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 加大农业投资。


第三章年度投资安排


第十一条各相 关 司 局 根据有关 规划 和 要求,研究 提出 年度农业投资政策建议, 计划 财务司 统筹平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 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建议, 经计划 财务司 司 务会审议,并报部 党 组会议或部 常务会议审定后, 按投资项 目 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


第十二条计划 财务司 与 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调 对接,确 定年度中 央财政转 移 支付项 目 资金、中央预 算内 投资的 总 体规模; 组织 细化支出 方向 和规模, 形成 年度农业投资安排总体方案,报部 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管理, 按照 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年度项目 资金总 体规模和有关 专项 管 理办法, 计划财务司 组织各相关司 局 细化项目 任务, 测 算资金安排,经综 合平衡后, 形成 项 目 资金安排建议, 报部 领导审定后, 向 财政部 报送资金安排建议。


(二)计划 财务司 牵 头组 织 各相 关 司 局 制 定项 目 实施 指导 意见或工作通知, 由 农业农村部 会同 财政部 以正式文件印 发, 任务清单同 步下达。


(三)计划 财务司 及时协调 财政部 下达项 目 资金, 并抄送各省农业农村部 门 。 省 级农业 农村部 门 会同财政部 门 , 根据项 目 实施指导意见以 及中 央财政下达资金, 编制 本区 域具体项目绩效目 标,报送农业农村部 和财政部 。


第十四 条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农 业项 目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组 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 安排, 由 各相关 司 局 提出 年度项 目 申报的 初步 意见, 计划 财务司 统筹 平衡后,统一发布项 目 申 报通知。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 门 根据通知 开展项 目 前期工作, 并按要求在全国 投资项目 在线 审 批监管 平台 、国 家重大建设项 目 库和 农业 建设项目 管理平台 中 填报和推送有关信息。


(二)省 级农业 农村部 门 负 责 受 理本区 域 内 中 央预 算内 农业投资项目 申 报, 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申请中 央预算内 投资超过限额 的 重 大项 目, 由 农业 农村部 按程序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采取竞争立项的中 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按照 项目 相关申 报通知执行。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 门 按照 相关 程序 及时间 要求, 会同 相关部 门 以 计财字 号 正 式 文件向 农业 农村部报送投资需 求 和 绩 效目标, 文件应同 时抄送计划 财务司 和 各相 关司 局 。 各相 关 司 局 进行汇总 审核后, 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提出 相关专项的 投资建议计划 及绩效目 标, 计划财务司 审 核汇 总 和衔接平衡后, 形成农业农村部 年度投资计划 申 请及绩效目标, 经计划 财务司 司 务会审 议并报部 领导 审 定后,分省 份分投资类 别( 专项)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


(四 )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或 抄送的 年度投资计划 , 计划财务司 会同 各相关司 局 以 农业农村部 文件统一分解下达项目任务清单、 绩 效目 标 等, 抄 送省 级 发 展改 革 部 门 ,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备案。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 按照 中 央关于高标准农田 建设“五统一”要求, 统筹各渠道农田 建设资金,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项目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 级农业 农村部 门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印 发的中 央财政转移 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及实施指导 意见, 以 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 中 央预 算内 投资项 目 投资计划、农业 农村部 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 任务清单和绩效目 标, 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 门将资金、任务、绩效目 标分解下达, 对高 标准农田建设等重大任务要统筹资金、创 新投融资模式, 统一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的细化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 和财政部 备案。中 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 分解、任务清单、绩效目 标文件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七条中 央财政转 移 支付项 目 根据项 目实施指导 意 见,按照 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 任务清单分为 约 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 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 前提下,根据当 地产业发展需要, 在同 一大专项内 统筹使用 资金, 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 其他规定执行。 中 央财政转 移 支付项目 的 调 整, 由 该项目 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重大项目 的 调 整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中 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 按照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 实施应 遵守 招 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 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 法律规章, 依法办理相 关 手续。投资计划 下 达后不得随意 调 整, 投资计划 和 项 目 任 务清单确需 调 整的, 按照 谁 下达、谁调 整的 原 则 , 办理调 整事项。 其中,如调 整后 项 目 仍 在原 专项内 的, 由 省 级调 整, 调 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如调 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 由 省 级农业 农村部 门 会同相 关 部 门 联合将调 整申 请报送农业 农村部 、国 家发展改 革委, 农业农村部 提出 调 整建议, 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 整。


第十九条计划 财务司 统筹组织农业投资的 监督管理。各相关司 局 应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 的监管, 及时对项目进展进行调 度、督导。 省级农业农村部 门 负 责项 目 日 常监督管 理工作, 及时调 度各地农业投资项 目 进展情况, 加强 对绩效目 标实现和资金管 理使用 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计划 财务司 、各相关司 局 、省 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按照 有关规定, 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 的审计监督,主动 支持配合有关部 门 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 觉 接受社会监督。 对审计等发现的 问 题, 应 按要求提出 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 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 , 对于项目 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 、建设和管 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 发现的问 题, 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项目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 财务司 统筹开展农业投资项目 绩效管理工作, 牵头制 定农业农村部 农业投资项目 绩效管理相关制度, 组织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各相关司 局 结合具体投资项目 实际加强相关制 度建设, 构建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司 局 负 责审核汇总 省 级农业农村部门 报送的农业投资项 目 区 域绩效目 标。 计划 财务司汇 总 审 核, 将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项 目 绩效目 标报送财政部 ; 中央预 算内 投资项 目 绩效目 标与 中 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 投资计划 、项目任务清单一并印 发。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 门 应加强农业投资项目 执行过程中 的绩效监控, 按照“谁支出 、谁负 责”的 原 则 , 组织 开展农业投资项目 绩效目 标实现程度的运行监控,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 题, 确 保绩效目 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五条 计划 财务司 统筹开展农业农村部 农业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 评。 各相关司 局 组织对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绩效自 评, 及时将项 目 实施情况总 结和 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计划 财务司 。 计划 财务司 会同 各相 关 司 局 对重点 项 目 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计划 财务司 和各相关司 局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 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对发现的问 题进行督促整改,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政策调 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计划 财务司 牵头组织对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总 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政策到 期 或 绩效低下的投资项 目 及时提出清理退出 意见, 会同 有关部 门 进行调 整。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 农业农村部 计划 财务司 负 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农业 农村部 部 门 预 算项 目 、利用 外资农业 投资项目, 以 及直属事业单位、中 央直属高校和中 央直属企业承担的 中央预算内 投资相关项目 的具体管理, 按照 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黑龙江省 农垦总 局、广 东省 农垦总 局 申 请中 央投资的农业投资项目 参照 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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