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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发布机构:福建省农业厅    添加时间:2018-08-23 15:13:03   浏览:

 闽农计〔2016290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政策,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强制免疫;用于出口、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根据国家要求,对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不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二)调整强制扑杀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扑杀政策;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三)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省农业厅、财政厅也将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的病种。

  二、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

  (四)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继续采取中央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政策,但对市、县承担的部分,将根据财力情况,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异化政策。

  鉴于目前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尚未明确,省、市、县三级承担的疫苗经费按原渠道、原比例执行。

  对于口蹄疫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30%的基础上,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省级财政承担40%,剩余部分30%由设区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宁德市、龙岩市、南平市、三明市由省级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20%由设区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厦门市地方财政配套经费自行承担。

  对于禽流感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补助30%,剩余部分50%由设区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地方财政配套经费自行承担。

  对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按照口蹄疫疫苗经费比例执行。

  在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调整后,市、县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省级承担的比例等因素测算;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各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和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等因素测算。待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比例明确后,省、市、县三级将所承担的免疫效果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疫苗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各设区市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市、县两级应承担的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上、下半年分两次统一汇至省农业厅指定账户(账号: 5932200001852100000765,户名: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户行: 华夏银行福州华林支行)。中央财政安排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经费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指标形式下达各地。

  (六)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的津贴补助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号),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级财政原定的津贴补助资金不变。

  三、调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

  (七)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摸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明确申请条件、评估细则、补贴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的要求加强全程监管。2017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在1个县(市、区)选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并及时总结完善“先打后补”工作机制,为逐步推广积累经验。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试点的具体条件和核定标准详见附件。

  “先打后补”疫苗补助单价按照本年度同品种疫苗中标均价(商品禽用的禽流感疫苗按国家确定的疫苗补助标准)核定。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疫苗补助资金按照畜禽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确定,由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疫苗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所需疫苗,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九)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新调整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我省实际,适当提高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厦门市强制扑杀标准参照省定标准执行,地方财政承担部分自行负责。

  家畜扑杀补助标准为:商品大猪800元/头、种猪2000元/头、仔猪400元/头;犊牛1600元/头、成年肉牛3000元/头,成年奶牛6000元/头、种公牛6000元/头;肉羊500元/只、奶羊1600元/只、种羊16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家畜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按标准,对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上财政承担9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对其他市、县(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

  省级以上财政对家禽强制扑杀补助金额为: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肉鸭12元/羽、蛋鸡和蛋鸭16元/羽、鹅24元/羽;设区市和县(市、区)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自的扑杀补助标准。

  (十)在强制扑杀过程中,对承担监测、封锁、消毒、扑杀等处置任务的疫区所在县(市、区)予以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其中家畜按80元/头补助、家禽按5元/羽补助。

  (十一)省级以上强制免疫扑杀补助经费的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和省上补助标准,提出扑杀补助经费和处置经费的申请并附扑杀的确认资料,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无误后下达。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财政、农业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及核定标准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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