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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禁抗: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发布!山西规范养殖用药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26


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支撑作用,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合理用药,制定本计划。

一、 监测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 监测对象

实行定点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从2019年开始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养殖场名录见附件1)作为长期定点监测场;除对长期定点监测场进行跟踪监测外,每个监测省份还须随机监测至少3个地市,每个地市随机监测至少3家养殖场或屠宰场开展监测。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制定发布监测计划,分析和应用监测结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

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工作,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协助完成国家监测计划相关任务,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做好采样工作。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四)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共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负责实施耐药性监测工作。监测省份和监测数量见附件2。

(五)菌株保藏与鉴定单位

中监所负责对各地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分离的大肠杆菌和人畜共患病原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菌种的保存,并指导各任务承担单位进行沙门氏菌血清分型,承担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罕见耐药表型菌株的确认、收集和保存以及耐药机制的鉴定。

有关高等院校负责肠球菌、大肠杆菌、副猪嗜血杆菌、魏氏梭菌、伪结核棒状杆菌罕见耐药表型菌株的确认、收集和保存以及耐药机制的鉴定。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副猪嗜血杆菌等3种细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魏氏梭菌和伪结核棒状杆菌等4种细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柰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四)监测肠球菌和魏氏梭菌对四环素、吉他霉素、黄霉素、恩拉霉素、喹烯酮、那西肽、阿维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杆菌肽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五、监测要求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201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见附件2)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见附件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

(四)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见附件4)执行。

(五)各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药敏试验时应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检测板。2019年继续监测肠球菌和魏氏梭菌对促生长用抗菌药物的耐药性。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见附件5。

六、结果报送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兽药耐药性监测数据库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上传耐药性监测数据,经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进入数据分析库,并进行总结分析。

(二)按照任务分工,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电子版总结在11月25日前报中监所。12月31日前,中监所完成汇总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冯梁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宋立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010-62103679

 

附件:1.201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

技术要点

2.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量

3.采样记录表

4.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

5.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

6.敏感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量


201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

一、 采样安排

(一)采样地点

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本监测计划进行选场、采样和分离细菌。同时,负责对本省内设立的全国定点监测场(见下表),长期跟踪监测大肠杆菌和肠球菌耐药性变化趋势。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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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蛋鸡养殖用药公告如下:

 

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

 

  • 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

  • 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

  • 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 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

  • 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

  • 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蛋鸡限用、禁用兽药清单


(一)下列药物允许使用(标明禁用的除外),但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各药物品种的休药期规定,控制兽药残留量。

 

药物名称(标志残留物)

动物种类

阿散酸/洛克沙胂(以总砷计)

鸡/火鸡

杆菌肽

粘菌素

溴氰菊酯          

多西环素

禽(产蛋鸡禁用)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禽(产蛋鸡禁用)

红霉素

所有食品动物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家禽(产蛋鸡禁用)

氟苯咪唑 (氟苯咪唑+代谢产物)

林可霉素

新霉素(新霉素B)

鸡/火鸡/鸭

噁喹酸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种药物)

所有食品动物

哌嗪

大观霉素

磺胺类(总量)

所有食品动物

泰妙菌素(泰妙菌素+8-a-羟基妙林总量)

鸡/火鸡

泰乐菌素(泰乐菌素A)

鸡/火鸡


(二)下列药物仅允许作疾病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药物名称(标志残留物)

动物种类

乙酰水杨酸

鸡(产蛋鸡禁用)

安普霉素

鸡(产蛋鸡禁用)

氯丙嗪

所有食品动物

安定(地西泮)

所有食品动物

地美硝唑

所有食品动物

苯甲酸雌二醇(雌二醇)

所有食品动物

潮霉素B

甲硝唑

所有食品动物

苯丙酸诺龙(诺龙)

所有食品动物

丙酸睾酮(睾酮)

所有食品动物


(三)下列药物禁止使用


药物名称

禁用动物种类

兴奋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

抗菌药:氯霉素(包括琥珀氯霉素)、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盐、酯与制剂,氨苯砜;

性激素与激素样物质:己烯雌酚、睾丸酮及其盐、酯与制剂,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及其制剂;

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催眠镇静剂:安眠酮;

硝基呋喃类与硝基化合物: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硝呋烯腙,呋喃丹(克百威),硝基酚钠;

杀虫剂:毒杀芬(氯化烯),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砷胺,孔雀石绿,洛硝达唑,五氯酚酸钠,林丹;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等。

所有食品动物


(四)部分兽药品种的休药期规定


兽药名称

执行标准

休药期与有关规定

土霉素片

中国兽药典

禽5日,弃蛋期2日

四环素片

中国兽药典1990版

鸡4日,产蛋期禁用

甲磺酸达氟沙星粉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鸡禁用

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鸡禁用

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吉他霉素片

中国兽药典

鸡7日,产蛋期禁用

地克珠利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鸡禁用

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禽8日,产蛋鸡禁用

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禽28日

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禽8日,产蛋鸡禁用

复方阿莫西林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复方氨苄西林片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复方氨苄西林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复方磺胺氯哒嗪钠粉

部颁标准

鸡2日,产蛋期禁用

枸橼酸哌嗪片

中国兽药典2000版

禽14日

氟苯尼考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恩诺沙星片

中国兽药典

鸡8日,产蛋鸡禁用

恩诺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8日,产蛋鸡禁用

恩诺沙星溶液

中国兽药典

禽8日,产蛋鸡禁用

氧氟沙星片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氧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氧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氧氟沙星溶液(碱性)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氧氟沙星溶液(酸性)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烟酸诺氟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5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沙拉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沙拉沙星片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洛美沙星片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洛美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氯苯胍片

中国兽药典

鸡5日,产蛋期禁用

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7日,产蛋期禁用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1日,产蛋期禁用

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3日,产蛋期禁用

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7日,产蛋期禁用

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5日,火鸡14日,

产蛋期禁用

磺胺二甲嘧啶片

中国兽药典

禽10日

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

中国兽药典

鸡10日,产蛋期禁用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火鸡4日、肉鸡1日,

产蛋期禁用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5日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火鸡4天,肉鸡1天,

产蛋期禁用


(五)蛋鸡产蛋期禁止的药物添加剂


药物添加剂

执行标准

休药期与有关规定

二硝托胺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3日,产蛋期禁用

马杜霉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吉他霉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地克珠利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地美硝唑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2000版

鸡28日,产蛋期禁用

那西肽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洛克沙胂预混剂

部颁标准

5日,产蛋期禁用

氨苯胂酸预混剂

部颁标准

5日,产蛋鸡禁用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2000版

鸡10日,产蛋鸡禁用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3日,产蛋期禁用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5日,产蛋期禁用

盐霉素钠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5日,产蛋期禁用

氯羟吡啶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5日,产蛋期禁用

硫酸粘菌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7日,产蛋期禁用

越霉素A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3日,产蛋期禁用

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90版

28日,产蛋期禁用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

鸡10日,产蛋期禁用

尼卡巴嗪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4天,高温季节慎用;蛋鸡产蛋期禁用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9天,高温季节慎用;蛋鸡产蛋期和种鸡禁用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防止与人眼接触;蛋鸡产蛋期禁用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高温季节慎用;禁止与泰妙菌秦、竹桃霉素并用;蛋鸡产蛋期禁用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搅拌配料时禁止与人的皮肤、眼睛接触;蛋鸡产蛋期禁用

喹乙醇预混剂

中国兽药典2000版

35天,禁用于禽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7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土霉素钙预混剂

/

添加于低钙饲料(饲料含钙量0.18-0.55%)时,连续用药不超过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金霉素预混剂

/

7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恩拉霉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7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潮霉素B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鸡3天,避免与人皮肤、眼睛接触;蛋鸡产蛋期禁用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

鸡1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版、部颁标准

鸡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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