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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这20点你做到了吗?

近日,为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巴林左旗农牧局围绕压实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制定了《生猪规模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二十项措施》,并发放到场到户,强化监督执行,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一、猪场、猪舍封闭管理

生猪规模场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场区:严禁饲料车、贩运动物车辆进入场区;严禁兽医诊疗人员无防护措施进入场区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兽医诊疗人员携带和使用场外诊疗器具;猪场内不得散养猪、禽、犬等动物。猪场管理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消毒只是一项防疫措施,不要拿消毒当“安慰剂”。

二、做好消毒灭源

猪舍及周围环境每周消毒一次,消毒达到中等雨量;开展灭蚊蝇、灭鼠、灭吸血昆虫(蜱)工作;要及时处理粪便污水,粪便污水铺洒白灰、搅拌后经生物发酵处理后运出场(未经处理不得运出)。猪场门口、猪舍门口应设消毒池或消毒垫,便于人员进出猪舍消毒。进出猪舍应更换工作服。

三、加强车辆管理

接近场区的车辆、人员一律在消毒区消毒。尤其,对进入场区的运饲料、运猪车要严格消毒,未经消毒的不得入场。

四、严格执行生猪调运监管

严禁从疫区省份或地区(高风险区)调运生猪,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确需引进种猪的,严格执行种畜调运监管报批报检制度,引进前到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批,未经报批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引进;县境外引进的猪必须持有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把饲料关

使用添加有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的猪用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不得到发生可疑疫情的地区购买饲料原料。

六、严禁泔水喂猪

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或自家泔水喂猪。严禁饲养垃圾猪。

七、中小规模养殖场落实生物安全措施

规模养殖场创新防控机制,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规模场周边散养户逐步弃养、退养,构建周边地区生物安全屏障。严禁社会诊疗人员进场搞治疗,确需诊疗的,诊疗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鞋套,且使用猪场内部诊疗器械。加强猪场隔离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

八、做好重点疫病免疫

为鉴别诊断,规模场应按程序做好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蓝耳病、猪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九、做好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场,要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对生猪引进、检疫、消毒,生猪出栏等各项填写不漏项、不漏次数;小规模养殖场在防疫员的监督下做好免疫、消毒灭源等工作,并做好免疫档案和记录。养殖档案、免疫档案不健全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十、严肃疫情报告与诊断

养殖场、养殖户是疫情报告的主体,应认真履行疫情报告主体责任。养殖场猪出现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的立即报告村委会或片区防疫人员,不得瞒报、谎报、迟报。规模养殖场(户)应严格履行疫情报告的义务,每天向片区防疫员或信息采集人员以信息、微信、电话等形式报告本场养殖情况。除动物防疫部门以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采集病料,不得随意解剖病猪。

十一、严禁随意处置病死猪

病死猪一律不得随意丢弃、随意处置,更不能运出或出售、屠宰、食用,应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二、严把食物进场关

猪场饲养人员不得从外边带来源不明的猪产品(火腿肠等)进场,饲养人员不得在饲养区做饭、办伙食。

十三、鼓励规模场非洲猪瘟自检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诊断,避免更大的损失。

十四、严禁急宰病猪

养殖场(户)发现猪病应立即报告动物防疫部门,不得急宰病猪,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猪场内不得宰杀猪,更不得杀猪请客;饲养人员和养殖户不得走家串户吃猪肉,防止带回病原。

十五、严禁散撒猪

农村牧区猪要掐死圈,不得散撒,防止猪只互相传染,造成全村沦陷。严禁家猪、野猪的放养,防止家猪与野猪接触,互相传播疫病。

十六、实行出栏生猪全进全出

出栏生猪应遵循全进全出的原则,按猪舍全进全出。严禁购猪人员和车辆进入养殖区内,严禁购猪者进入猪舍选猪。

十七、生猪规模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

有条件的生猪规模场配备必要的一次性防护服、口罩手套、鞋套、工作水靴、工作服等防疫物资;根据需要配备专用诊疗器材,以备特殊情况使用。

十八、严格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深埋或焚烧处理。

十九、分栋饲养

规模猪场应实行分猪舍、分栋,专人饲养,以避免猪舍间的交叉污染。

二十、加强疫情信息管理

农业农村部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及疫情相关信息。

疫情举报电话:7898700、7898727、7898735


来源:巴林左旗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疫控中心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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